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程维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2执保43号
申请人: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朴美花,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程维宏,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延吉市。
申请人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程维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程维宏和案外人姚华兰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保全期限为两年。案外人朴美花、丁春植自愿提供二人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28日查封被申请人程维宏和案外人姚华兰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延吉市太平街3088号11008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现本院已将上述裁定事项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2民初12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