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2民初1224号之三 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经济开发区枫梧大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男,户籍地安徽省,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9531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