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6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洪奇大桥南岸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0067G。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沙塘直街横二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8025283E。
法定代表人:廖冠辉。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56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69存款96471.78元。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69存款96471.7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