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68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洪奇大桥南岸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0067G。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沙塘直街横二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8025283E。
法定代表人:廖冠辉。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以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5.90元、财产保全费984.71元,合计2090.6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