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123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新城新埠堤段堤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沙塘直街横二巷10号。
法定代表人:廖冠辉,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