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68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洪奇大桥南岸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0067G。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沙塘直街横二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8025283E。
法定代表人:廖冠辉。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471.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此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471.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