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10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公路大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5093D。

法定代表人:管毅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轩,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沙塘直街横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8025283E。

法定代表人:廖冠辉。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54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54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42.7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