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擎屹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擎屹古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398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北京擎屹古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甲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50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龙,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金龙,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兆南,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擎屹古建筑有限公司、***、黄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立新
人民陪审员  陈绪鹏
人民陪审员  刘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