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曲中法民申字第000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昊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闸村委会***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7日出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再审申请人和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3)麒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昊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从未认真和全部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咨询合作协议》的内容和条款,也未将应做的书面资料交付给申请人,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按约金面履行合同咨询服务义务,与事实不符,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在《咨询合作协议》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福鑫”品牌宣传设计、《福鑫2012年营销战略规划》、《小区营销策划》、《业务员培训提纲》等相关文本,并分别在保山、大理进行了咨询演讲,应认为***履行了合同。和昊公司主张***未认真和全部履行合同,其未提供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的证据。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内容并无不当。和昊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和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浦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