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同佳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3325号
原告:云南云同佳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白马庙干休所6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H6-2地块(国际印刷包装城文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尹婷,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云同佳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同佳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同佳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9元,减半收取4529.5元,由原告云南云同佳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529.5元依法退还原告云南云同佳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颜芬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