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顶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黄海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庆召、赵婷婷,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港市大顶中学。住所地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施永福,校长。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大顶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东港市大顶中学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港市大顶中学给付工程款647122.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0元。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港市大顶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表示就此事已上报长山镇政府与东港市教育局,但暂未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东港市大顶中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志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