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642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军,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现住凤城市。
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黄河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总经理。
被告:张景千,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原告***与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景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 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