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黄海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市大顶中学。住所地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校长。
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大顶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