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赵永田诉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2842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黄海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田诉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