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职员,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八面城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赵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标的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明瑞
审判员  窦远光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