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24民初3047号
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市场委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曙光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八面城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东区八王寺街32甲-2号2-1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曙光食品有限公司、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曙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曙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