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财保2568号
申请人:潍坊瀚泓节能温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东京路3568号。
被申请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八面城镇东街10组。
被申请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八面城镇。
申请人潍坊瀚泓节能温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铁岭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2P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2P号车辆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x在x银行的帐户存款x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