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广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83民初1338号
原告: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关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丽,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54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月3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开始,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始为被告提供渣土清运,直至6月10日止,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运输费用1544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结算的单据为证。截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算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费1544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的欠款人处签字,并填写了身份证号码,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材料后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收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中载明:欠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费25440元(2017年8月29日已付10000圆整壹万元),还欠人民币15440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并填写了身份证号码(330683199002041633)和日期(2018年6月10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被告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可知,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运输费用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15440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支付东阳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费15440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泉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云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