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涪西机砖厂、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涪西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顾万贵。
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284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