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好捷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693号之一
原告:好捷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1334室。
法定代表人:徐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
两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捷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关于对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本案应当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好捷净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6元,保全费50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