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455号
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4173239F。
法定代表人:侯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月,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98330。
法定代表人:刘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兰,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华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07648X。
法定代表人:吴孟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彬,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宴,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斌,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华泰娱乐有限公司、赵彬、徐文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元,由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梦娇
书 记 员  张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