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宏。
被执行人:赵彬,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9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彬银行存款10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