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宏。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廖仕蓉,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张闰滔,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男,201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理人:廖仕蓉(***之母),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2596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仕蓉、张闰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仕蓉、张闰滔、***名下财产的全部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廖仕蓉、张闰滔、***名下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望江街112号1栋1-3层【权证号: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2004043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号神州·南都17栋2单元25楼2-25-4号(权证号/合同号:1806040073、房屋唯一号:4668899)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廖仕蓉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路21号滨江.世纪花园1栋1单元2层2号【权证号/合同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386号】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川BRR5**号雷克萨斯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林
书 记 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