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021民初1893号 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16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齐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95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1日齐建驾驶辽AC××**重型厢式货车在位于抚州市南城县徐家乡境内济广高速公路K1215+200M处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造成护栏等设施损坏,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路产损失29580元,根据事故认定书律**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运输有限公司系辽AC××**车辆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系辽AC××**车辆的保险人,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路产损失29580元,现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27580元,此款由被告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宁可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