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民初1887号
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16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中路镜街99**28、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0632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 伟
书 记 员 吴 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