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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2民初2827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女,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方城县德源农综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方城县德源农综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