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唯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唯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5699856M。
法定代表人:王明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唯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鲁069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烟台唯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全部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烟台唯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唯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381.59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