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242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烟台唯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利,总经理。
被告:烟台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烟台唯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