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2民初24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孝感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孝感市长征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明,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9元减半收取计342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