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然缘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天然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2641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凌塘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69198004W。
法定代表人:陈海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雅,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天然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1号A_1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893K。
法定代表人:杜勇乐。
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天然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