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然缘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天然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3711号之一
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嵩,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天然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杜勇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天然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存款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浙0225民初37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56万元。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4608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28元,由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叶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