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25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站北街3796号7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BY04TO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3、4、5、6月四个月工资共计16,0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12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月工资6000元。2020年6月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2020年3月至6月份的工资共计16052元。该案经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裁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现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中止、中断事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9年12月份到被告处从事杂工工作,2020年6月底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31日被告将16052元转账至“**(原告妻子)”账户,转账附言“***工资”。2021年9月6日,原告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40000元,当庭过付,夫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2021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的微信聊天中要求结算2020年3月至6月工资。 2022年2月16日,原告以拖欠上述本案工资为***乐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2年5月27日,***以原告申请超出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裁定书、仲裁申请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6月底,到2021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催要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诉讼时效,并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