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冼辉灿与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1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新兴县,现住新兴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南路**翔顺集团办公楼**(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翔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小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林,被告翔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林,被告翔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2月1日进入被告翔顺建筑公司工作,双方一直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固定月薪加绩效奖金。原告在该公司历任施工员、项目部管理员、工程管理等职务。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2016年4月29日,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违反公司制度的前提下,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原告没有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事实上,原告所在项目部负责实施的凌丰集团先丰餐厨具产业升级基地厂房项目已完成,预计有成本节约奖60万元分成,预计原告可得到8万元奖金以上,被告负责人陈某滥用职权,为了不分配奖金给原告,无合法事由,故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得罪被告负责人陈某的经过如下:2014年10月以陈某雄为项目经理、原告为技术生产主管组成的项目部通过投标取得新成花园1#、2#、3#、13#楼工程和凌丰集团先丰餐厨具产业升级基地厂房的工程。项目经理陈某雄为了讨好经理陈某,便把凌丰集团先丰餐厨具产业升级基地厂房工程的基础承台、地、地樑所有的捣砼工作全部承包给陈某的父亲陈某光某光要求陈某雄将承包单价提高至60元/立方米,陈某雄找原告谈话,要求原告配合其变更合同提高单价,原告坚决拒绝该违纪行为,并要求陈某光按合同对砼进行淋水养护。被告认为原告所谓“违纪”的事实经过如下:2016年3月23日早上,原告因身体不适迟到,被告已按制度作出扣工资的处罚,但被告在3月25日强行要原告到办公室待岗,只发基本工资。期间,还派人多次劝原告自动辞职,原告不同意。原告在待岗期间,曾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工作或调整岗位,被告不但不安排,相反,强行要求原告在休息日上班,且没有任何工作任务。4月16日(星期六)8点13分,原告因身体不适,已打电话给办公室主任请假(一直以来,员工们请假都先电话,后补假条),这次公司主要领导居然违反惯例,强行认定原告是旷工。4月17日(星期天),原告正常上下班,因为规定每月16至18日发放班组工资单,原告上班到九点,为了安全,原告锁好办公室门锁,到工地发放班组工资单,公司领导居然以此为理由,认为原告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并以原告旷工而辞退。再者,工期延迟事件是由很多客观原因造成的,公司领导要求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是原因之一,不是原告主观原因造成的,况且该事件,公司已作出了对原告降级降职处理,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认为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也是不成立的。理由是:①该公司订立的半年内两次迟到超30分钟当旷工处理,并可辞退员工,明显处理过重,有违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精神;②第二、三次迟到和旷工都是双休日,办公室人员都是休息,当天迟到的发生很大程度是公司领导制造圈套造成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共8年5个月,平均工资为16197.52元,由于该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三倍,按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每月11232元(3744元×3)计算。被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0944元(11232元×8.5×2)给原告。另被告还未支付原告4月份工资4670元,未支付奖金80000元,共275614元(190944元+80000元+4670元)。经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4670元给原告。三、判决被告支付80000元奖金给原告。四、判决被告支付190944元赔偿金给原告。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翔顺建筑公司辩称,一、原告***平时经常无故旷工,据考勤记录记载,原告在2015年4月13日和10月15日旷工,在2016年3月23日和4月16日亦旷工,其中在2016年3月23日的旷工还造成业主的投诉,致使新成花园13#商铺无法开展验收,影响极坏,被告对原告作了通报处理。由于原告在合同年度内旷工两次,根据员工守则,原告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二、原告在2014年度被任命为新成工业园、凌丰厂房项目的技术生产主管(主管级),在其负责的的两个项目中,日常发生的工程问题众多,经常需要整改,最为严重的一次是新成花园1#楼的灶台出现质量事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达70370元,间接损失10万元,公司对此作了通报处理。再者,由于问题多造成工程进度缓慢,原本计划在2015年l2月24日竣工的新成花园被拖延至2016年5月,期间还被业主单位直接罚款22万元,由于延迟交楼,间接造成集团公司租金损失超200万无。根据公司规定,原告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三、原告主管凌丰厂房项目期间,被业主单位长期投诉,给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综上,被告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在2015年12月31日免去***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务,于2016年4月与其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并依法驳回***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翔顺建筑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被告雇请原告作为施工员。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固定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甲方为翔顺建筑公司、乙方为***)。该劳动合同约定:“…二、工作内容。1、乙方的工作岗位暂定为工程管理,工作内容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和考核,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及相应调整劳动报酬。三、工作时间。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四、劳动报酬。1、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见《劳动报酬通知单》。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的规定予以调整。七、劳动纪律。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处理乙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九、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十、其他约定:2、甲方经相关程序制定的《员工守则》,经乙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7日,被告任命原告为新成工业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主管级)。因凌丰集团先丰餐厨具产业升级基地综合车间35-42轴交A-G轴承台、地、地梁多处出现蜂窝麻面,地梁面不平整的质量事故告于2015年2月8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项目技术生产主管***给予通报批评,当月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因新成工业园项目部1#、2#、3#楼梁柱出现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在执法部下发几次处理通报情况下,项目部的领导仍未及时整改,给公司的管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被告认为技术生产主管***对此次事件负主要领导责任,于2015年3月21日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2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小过一次,当月考核按“表现不良”等级处理,同时结合月度项目评审考核的成绩,只作扣分考核,不作加分考核。2015年12月31日,被告根据《翔顺建筑公司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4.3.2条规定,免去***新成花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职务,降为施工员,具体工作由项目部作出安排,该职务任免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翔顺新成花园1#、2#、3#、13#楼验收时间比原计划滞后22天,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对被告罚款220000元。2016年3月23日,新成花园13#商铺8:30分验收时没有施工管理人员在场,被告的项目经理致电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员***,经询问***上午9点仍未到达项目部,事前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就该事件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对原告作出了旷工半天的处理。2016年4月29日,被告作出翔建人【2016】25号文件:关于新成花园1#楼、2#楼灶台质量事故的处理通报。内容为:“2016年4月5日,新成花园1#-3#楼移交凌丰集团时发现1#楼厨房灶台挡水板粘结力较差,外力随意拨动就会脱落,灶台整体松动,且相关内容被发到社交网络,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调查情况如下:由于灶台大理石材料滞后迟迟未进场,造成进度严重拖后,违反工序流程施工,且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施工班组于2015年12月初开始进场安装施工。调查时发现对分包工程没有进行新班组进场交底、相关管理人员无对质量提出要求;查阅执法整改单,没有关于灶台质量的相关内容;该工序无施工方案,无工序工法。大理石只粘贴到厨房镶贴的瓷砖上,没有嵌入墙砖内;施工过程监控不到位,各级管理人员都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该次损失直接返工费用23370元,工期罚款和管理费47000元,建筑公司合计损失费用70370元。同时,间接影响房地产出租时间半个月,租金损失100000元。在此事件发生前,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出现的问题对项目部进行面谈,但管理效果没有提升。主要事件有:1、凌丰集团先丰餐厨具产业升级基地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但项目部***未能认识到自身问题,在团队内部经常传递负面、消极的信息影响团队建设工作,给团队管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8、新成花园发现灶台质量事故,公司考虑原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工程情况比较熟悉,2016年4月7日下午,安排原项目部陈伟雄、***到项目部协助工作,限时整改完成,但期间***工作态度不认真、责任心不强和工作沟通存在较多问题,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1)2016年4月11日陈伟雄因家事休息外出,安排***监督班组按方案施工,期间陈伟雄多次接到监理、甲方电话投诉***无按方案施工,并对监理提出的合理要求抗拒执行。(2)监理、甲方在灶台维修期间提出2#楼7层以上是否按方案用玻璃胶粘贴存在疑问。***坚持认为2#楼7层以上灶台挡水石是用玻璃胶粘贴与方案符合不需要拆除返工,监理、甲方抽查发现部分是用石胶粘贴与方案不符。(3)在安装1#、2#楼大门磁吸时,由于采购无按样板送进材料,甲方提出更换,本来作通过退货处理,但***与甲方沟通时,说已全部拆开包装,不能退货了,态度不诚恳,甲方对此意见很大,为此,甲方、监理均向公司提出,必须更换管理人员***;公司在2016年4月13日下午重新将***调回办公司作待岗处理。…结合新成花园/凌丰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屡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沟通协调问题及相关人员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给公司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5.12、4.5.13、4.5.14条的规定,给予***作辞退处理。…”同日,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被告对原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同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原告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随后,原告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4670元给申请人;3、被申请人支付奖金80000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90944元给申请人。该委经审理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裁决: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4月份绩效工资1911.1元给原告。

诉讼中,原告认为灶台、洗手盆加固工程的费用是由原中标班组李建安负责支付,没有造成被告的损失。被告认为李建安班组负责的是该工程的材料费用,不包括返工的人工费用,该返工的人工费是由被告支付,且有相应的付款凭证。

另查明,被告翔顺建筑公司是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并于2005年12月29日成立。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送来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组织了集团及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投资公司、物业公司、餐厨具公司、生态公司等各公司的职工代表进行了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于2014年6月15日发函就《集团奖惩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该制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全集团员工的整体利益,同意在全集团实施该制度。《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四、内容:4、处罚条件:4.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者,公司可予以开除的行政处罚,并可同时进行经济类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行为可参考如下:4.5.12:员工不作为者,导致制度无法贯彻落实,工作无法开展。4.5.13:严重违反公司纪律。4.5.14:其他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及行为的事件。2015年度新成花园、凌丰厂房项目部组织员工进行《建筑公司制度宣贯》、《集团新制度》、《建筑公司项目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公司项目月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宣贯》、《建筑公司新制度及项目文件》、《建筑公司新制度》培训,***均在上述培训签到表上签名。

被告制定的《员工守则》于2008年4月7日经集团工会和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原告于2009年8月22日在《员工守则》上签字确认。《员工守则》第9条:员工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9.2:合同年度内旷工两次,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9.4:严重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又查明,技术生产主管的岗位是全面负责单位工程生产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的管理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协调组织班组和下属管理工作。该岗位有五项职责:一、工作准备(包括:熟悉图纸及设计要求,弄清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施工员进行领导,下达施工任务)。二、现场管理(包括协调好本辖区内各岗位的沟通以及处理好各种内外矛盾,组织好各种报验工作)。三、负责单位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施工中的三检,三按,样板的执行情况,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四、成本管理;五、个人素质建设,团队素质建设。以及公正对下级考评。

再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构成。被告发放原告的2016年1月份工资6770.09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加班工资220.68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绩效工资1919.41元);2016年2月份工资6774.9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绩效工资2144.9元);2016年3月份工资6299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绩效工资1669元);2016年4月份工资4630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复印件:身份证、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月工使用申请表、月工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对账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账户明细清单、会议记录表、工作联系函、奖状、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复印件:管理岗位人员的通知、岗位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工程处罚通知书、通报、租赁合同、职务任免通知、考勤登记表、员工守则、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培训签到表、工作沟通单、工资单、劳务合同备案表、人工价备案表、加固工程合同、工程报价确认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翔顺建筑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翔顺建筑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2、被告应否支付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给原告?3、被告应否支付奖金给原告?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翔顺建筑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签字确认被告制定的《员工守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约定《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经过被告公司的职工代表及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同意制定,且被告也组织员工对公司的制度进行了培训,可视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被告的《员工守则》、《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在担任新成工业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期间,因工程的质量问题多次受到被告的通报处理,其中因新成花园1#2#3#13#楼比原计划滞后22天交楼,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处罚了22万元;且由于新成花园1#楼厨房灶台整体松动,相关内容被发到社交网络,导致被告的直接返工费用损失超过一万元,原告作为技术生产主管应全面负责工程生产进度及工程质量,灶台施工发生在原告担任技术生产主管期间,对灶台质量进行监管属于原告的岗位职责范围。灶台松动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被告需要对灶台、洗手盆进行加固,花去的返工费用超过一万元,有相关的工程合同和付款凭证证实,该损失是由于原告没有完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所造成的。因此,根据《员工守则》9.4条及《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5.13条的规定,原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依照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没有造成公司损失,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应否支付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给原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构成。被告根据承包的工程量及项目员工的人员级别来确定员工的当月绩效工资。原告虽自2016年1月份从技术生产主管降为施工员,但原告在2016年1、2、3月份均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被告在2016年3月份将原告调至办公室待岗,但其依然是施工员的身份,被告是2016年4月29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有权获得当月相应的绩效工资。被告认为当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绩效工资给原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2016年1、2、3月份绩效工资的平均数作为2016年4月份的绩效工资并无不当,故原告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为1911.1元[(1919.41元+2144.9元+1669元)÷3]。

3、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奖金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奖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笔奖金,被告对该笔奖金予以否认,且原告确认被告的其他员工也还没有得到该项奖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6年4月绩效工资1911.1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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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梁琼娇

审 判 员  高振绍

代理审判员  许小周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欧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