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240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0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云浮市新兴县城镇东堤南路688号翔顺集团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邹小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尚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冯 译
书 记 员 刘妮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