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1民初10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春华,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英,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梁雄信,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楚怡,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崔健平。
被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叶子棋。
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陈彬。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彭超坦。
原告(反诉被告)李春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梁雄信、被告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被告梁雄信于2018年8月9日提起了反诉。原告李春华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梁雄信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春华和梁雄信以其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梁雄信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65.42元,由原告李春华负担;案件反诉费2055.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梁雄信负担。
审判员 梁 恒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