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1536号
原告:李德轩,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陈远连,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彬。
原告李德轩与被告陈远连、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德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德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国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绮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