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7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冼辉灿,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南路688号翔顺集团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冼辉灿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3民终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冼辉灿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4670元、奖金80000元、赔偿金190944元给冼辉灿。事实与理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与翔顺建筑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因此,《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对冼辉灿不产生约束力。冼辉灿的行为也不符合有关辞退的规定情形,翔顺建筑公司辞退冼辉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工资数额应以冼辉灿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记录为准。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再审。
翔顺建筑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冼辉灿申请再审理由不充分,应驳回冼辉灿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冼辉灿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是: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在翔顺建筑公司是否适用;翔顺建筑公司解除冼辉灿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冼辉灿请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80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冼辉灿请求翔顺公司支付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是否成立。
关于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在翔顺建筑公司是否适用的问题。翔顺建筑公司是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并于2005年12月29日成立。《集团奖惩管理制度》是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为管理集团公司及旗下各公司而制定的,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了包括集团公司及其下翔顺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物业公司、餐厨具公司、生态公司等各公司的职工代表进行了讨论,认为符合全集团员工的整体利益,在全集团实施的管理制度。翔顺建筑公司也已经组织员工对《集团奖惩管理制度》进行了培训,冼辉灿也参加《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的培训,履行了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故该规章制度适用翔顺建筑公司,对冼辉灿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可作为审理本案劳动争议的依据。
关于翔顺建筑公司解除冼辉灿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冼辉灿在担任新成工业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期间,从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4月1日先后四次受到公司的批评、行政记小过、降职及旷工通报处理,从通报内容来看,冼辉灿确实因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而被通报,职责上存在监管不严,导致制度无法贯彻落实,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2016年4月29日,翔顺建筑公司作出《关于新成花园1#楼、2#楼灶台质量事故的处理通报》,认为新成花园凌丰项目部在管理中屡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沟通协调问题及相关人员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给公司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翔顺建筑公司依照《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规定,单方解除与冼辉灿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翔顺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确认。冼辉灿申请再审主张翔顺建筑公司的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冼辉灿请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80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冼辉灿要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笔奖金及其应取得奖金的依据。由于冼辉灿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据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翔顺建筑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关于新城花园凌丰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通报,因此对翔顺建筑公司认为新城花园凌丰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和延迟交楼,不存在有奖金的主张,一、二审判决予以采信正确,据此,一、二审判决驳回冼辉灿请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80000元奖金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冼辉灿请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的问题。本案中,冼辉灿、翔顺建筑公司双方均确认冼辉灿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构成。翔顺建筑公司根据承包的工程量及项目员工的人员级别来确定员工的当月绩效工资。冼辉灿虽自2016年1月份从技术生产主管降为施工员,但冼辉灿在2016年1、2、3月份均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翔顺建筑公司在2016年3月份将冼辉灿调至办公室待岗,但其依然是施工员的身份,翔顺建筑公司是2016年4月29日与冼辉灿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冼辉灿有权获得当月相应的绩效工资。一、二审判决按2016年1、2、3月份绩效工资的平均数作为2016年4月份的绩效工资为1911.1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冼辉灿主张2016年4月绩效工资为4670元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冼辉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冼辉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