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冼辉灿、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辉灿,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新兴县,现住广东省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南路***号翔顺集团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冼辉灿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翔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冼辉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翔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冼辉灿上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1911.1元给冼辉灿;3、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80000元给冼辉灿;4、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赔偿金190944元给冼辉灿;5、案件受理费由翔顺建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漏判事实。翔顺建筑公司辞退冼辉灿的原因是年度旷工两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翔顺建筑公司所提供的考勤登记表存在明显涂改,也没有冼辉灿的签名确认,属于伪造证据违法辞退冼辉灿。(二)翔顺建筑公司强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于冼辉灿,一审判决认定冼辉灿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冼辉灿在公司职责只起到上传下达的管理职责,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只需要向高层的经理反映情况,由公司高层作出方案,因此,质量管理责任不应归责于冼辉灿。况且,因质量造成返工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李建安施工队承担的,已在承包款中扣除,翔顺建筑公司并没有实际损失。退一步说,即使冼辉灿施工管理失职,冼辉灿已经被降职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合法事由。(三)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与翔顺建筑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因此,《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对冼辉灿不产生约束力。即使冼辉灿存在违反《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规定,也只能按《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1条规定作通报批评而不能作开除处罚。翔顺建筑公司辞退冼辉灿目的是为了公报私仇,不分配奖金。(四)根据翔顺建筑公司《员工手册》9.2.3.8的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者月累计旷工五天,予以降薪处理,而对照《员工手册》9.2.4辞退规定,冼辉灿的行为也不符合该规定情形。翔顺建筑公司辞退冼辉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据此,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工资数额应以冼辉灿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记录为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冼辉灿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翔顺建筑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已经对考勤的事实认定非常严谨,鉴于当时的考勤记录的确有小部分修改痕迹,所以一审法院对旷工部分没有作出认定。冼辉灿没有履行职责,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翔顺建筑公司一审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解除冼辉灿与翔顺建筑公司劳动关系正确。2、冼辉灿请求的2016年4月份工资,在一审庭审中双方都已经确认,翔顺建筑公司在2016年5月已经转账到冼辉灿的账户,冼辉灿对此仍然提出上诉,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冼辉灿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冼辉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4670元给冼辉灿。3、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80000元奖金给冼辉灿。4、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190944元赔偿金给冼辉灿。5、案件受理费由翔顺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冼辉灿与翔顺建筑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翔顺建筑公司雇请冼辉灿作为施工员。冼辉灿、翔顺建筑公司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固定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甲方为翔顺建筑公司、乙方为冼辉灿)。该劳动合同约定:“…二、工作内容。1、乙方的工作岗位暂定为工程管理,工作内容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和考核,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及相应调整劳动报酬。三、工作时间。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四、劳动报酬。1、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见《劳动报酬通知单》。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的规定予以调整。七、劳动纪律。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处理乙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九、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十、其他约定:2、甲方经相关程序制定的《员工守则》,经乙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7日,翔顺建筑公司任命冼辉灿为新成工业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主管级)。因凌丰集团先丰餐厨具产业升级基地综合车间35-42轴交A-G轴承台、地梁多处出现蜂窝麻面,地梁面不平整的质量事故,翔顺建筑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项目技术生产主管冼辉灿给予通报批评,当月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因新成花园项目部1#、2#、3#楼梁柱出现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在执法部下发几次处理通报情况下,项目部的领导仍未及时整改,给公司的管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翔顺建筑公司认为技术生产主管冼辉灿对此次事件负主要领导责任,于2015年3月21日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2的规定,给予冼辉灿行政记小过一次,当月考核按“表现不良”等级处理,同时结合月度项目评审考核的成绩,只作扣分考核,不作加分考核。2015年12月31日,翔顺建筑公司根据《翔顺建筑公司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4.3.2条规定,免去冼辉灿新成花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职务,降为施工员,具体工作由项目部作出安排,该职务任免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翔顺新成花园1#、2#、3#、13#楼验收时间比原计划滞后22天,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对翔顺建筑公司罚款220000元。2016年3月23日上午8时30分,新成花园13#商铺验收时没有施工管理人员在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员冼辉灿直至上午9点仍未到达项目部,事前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就该事件翔顺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对冼辉灿作出了旷工半天的处理。2016年4月29日,翔顺建筑公司作出翔建人【2016】25号文件:关于新成花园1#楼、2#楼灶台质量事故的处理通报。内容为:“2016年4月5日,新成花园1#-3#楼移交凌丰集团时发现1#楼厨房灶台挡水板粘结力较差,外力随意拨动就会脱落,灶台整体松动,且相关内容被发到社交网络,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经调查,由于灶台大理石材料滞后迟迟未进场,造成进度严重拖后,违反工序流程施工,且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施工班组于2015年12月初开始进场安装施工。调查时发现对分包工程没有进行新班组进场交底、相关管理人员无对质量提出要求;查阅执法整改单,没有关于灶台质量的相关内容;该工序无施工方案,无工序工法。大理石只粘贴到厨房镶贴的瓷砖上,没有嵌入墙砖内;施工过程监控不到位,各级管理人员都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该次损失直接返工费用23370元,工期罚款和管理费47000元,建筑公司合计损失费用70370元。同时,间接影响房地产出租时间,延迟了半个月,租金损失100000元。在此事件发生前,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出现的问题对项目部进行面谈,但管理效果没有提升。主要事件有:1、凌丰集团先丰餐厨具产业升级基地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但项目部冼辉灿未能认识到自身问题,在团队内部经常传递负面、消极的信息影响团队建设工作,给团队管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8、新成花园发现灶台质量事故,公司考虑原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工程情况比较熟悉,2016年4月7日下午,安排原项目部陈伟雄、冼辉灿到项目部协助工作,限时整改完成,但期间冼辉灿工作态度不认真、责任心不强和工作沟通存在较多问题,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1)2016年4月11日陈伟雄因家事休息外出,安排冼辉灿监督班组按方案施工,期间陈伟雄多次接到监理、甲方电话投诉冼辉灿无按方案施工,并对监理提出的合理要求抗拒执行。(2)监理、甲方在灶台维修期间提出2#楼7层以上是否按方案用玻璃胶粘贴存在疑问。冼辉灿坚持认为2#楼7层以上灶台挡水石是用玻璃胶粘贴与方案符合不需要拆除返工,监理、甲方抽查发现部分是用石胶粘贴与方案不符。(3)在安装1#、2#楼大门磁吸时,由于采购无按样板送进材料,甲方提出更换,本来作通过退货处理,但冼辉灿与甲方沟通时,说已全部拆开包装,不能退货了,态度不诚恳,甲方对此意见很大,为此,甲方、监理均向公司提出,必须更换管理人员冼辉灿;公司在2016年4月13日下午重新将冼辉灿调回办公司作待岗处理。…结合新成花园/凌丰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屡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沟通协调问题及相关人员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给公司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5.12、4.5.13、4.5.14条的规定,给予冼辉灿作辞退处理。…”同日,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翔顺建筑公司对冼辉灿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同日,翔顺建筑公司向冼辉灿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冼辉灿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随后,冼辉灿以翔顺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翔顺建筑公司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4670元给冼辉灿;3、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80000元给冼辉灿;翔顺建筑公司支付赔偿金190944元给冼辉灿。该委经审理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裁决: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驳回冼辉灿其他的仲裁请求。冼辉灿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一审庭审中,冼辉灿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翔顺建筑公司支付2016年4月份绩效工资1911.1元给冼辉灿。
诉讼中,冼辉灿认为灶台、洗手盆加固工程的费用是由原中标班组李建安负责支付,没有造成翔顺建筑公司的损失。翔顺建筑公司认为李建安班组负责的是该工程的材料费用,不包括返工的人工费用,该返工的人工费是由翔顺建筑公司支付,且有相应的付款凭证。
另查明,翔顺建筑公司是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并于2005年12月29日成立。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送来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组织了集团及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投资公司、物业公司、餐厨具公司、生态公司等各公司的职工代表进行了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于2014年6月15日发函就《集团奖惩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该制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全集团员工的整体利益,同意在全集团实施该制度。《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者,公司可予以开除的行政处罚,并可同时进行经济类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行为可参考如下:……4.5.12,员工不作为者,导致制度无法贯彻落实,工作无法开展。4.5.13,严重违反公司纪律。4.5.14,其他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及行为的事件。”2015年度新成花园、凌丰厂房项目部组织员工进行《建筑公司制度宣贯》、《集团新制度》、《建筑公司项目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公司项目月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宣贯》、《建筑公司新制度及项目文件》、《建筑公司新制度》培训,冼辉灿均在上述培训签到表上签名。
翔顺建筑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于2008年4月7日经集团工会和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冼辉灿于2009年8月22日在《员工守则》上签字确认。《员工守则》第9条:员工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9.2:合同年度内旷工两次,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9.4:严重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又查明,技术生产主管的岗位是全面负责单位工程生产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的管理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协调组织班组和下属管理工作。该岗位有五项职责:一、工作准备(包括:熟悉图纸及设计要求,弄清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施工员进行领导,下达施工任务)。二、现场管理(包括协调好本辖区内各岗位的沟通以及处理好各种内外矛盾,组织好各种报验工作)。三、负责单位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施工中的三检,三按,样板的执行情况,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四、成本管理;五、个人素质建设,团队素质建设。以及公正对下级考评。
再查明,冼辉灿、翔顺建筑公司双方均确认冼辉灿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构成。翔顺建筑公司发放冼辉灿的2016年1月份工资6770.09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加班工资220.68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绩效工资1919.41元);2016年2月份工资6774.9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绩效工资2144.9元);2016年3月份工资6299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绩效工资1669元);2016年4月份工资4630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工龄工资180元、技能工资285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翔顺建筑公司、冼辉灿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翔顺建筑公司与冼辉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2、翔顺建筑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给冼辉灿?3、翔顺建筑公司应否支付奖金给冼辉灿?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评判如下:1、关于翔顺建筑公司与冼辉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冼辉灿于2009年签字确认翔顺建筑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约定《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经过翔顺建筑公司的职工代表及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同意制定,且翔顺建筑公司也组织员工对公司的制度进行了培训,可视为翔顺建筑公司已向冼辉灿履行了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翔顺建筑公司的《员工守则》、《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原审法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冼辉灿在担任新成工业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期间,因工程的质量问题多次受到翔顺建筑公司的通报处理,其中因新成花园1#2#3#13#楼比原计划滞后22天交楼,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翔顺建筑公司处罚了22万元;且由于新成花园1#楼厨房灶台整体松动,相关内容被发到社交网络,导致翔顺建筑公司的直接返工费用损失超过一万元,冼辉灿作为技术生产主管应全面负责工程生产进度及工程质量,灶台施工发生在冼辉灿担任技术生产主管期间,对灶台质量进行监管属于冼辉灿的岗位职责范围。灶台松动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导致翔顺建筑公司需要对灶台、洗手盆进行加固,花去的返工费用超过一万元,有相关的工程合同和付款凭证证实,该损失是由于冼辉灿没有完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所造成的。因此,根据《员工守则》9.4条及《集团奖惩管理制度》4.5.13条的规定,冼辉灿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翔顺建筑公司依照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冼辉灿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冼辉灿认为没有造成公司损失,翔顺建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冼辉灿要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翔顺建筑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给冼辉灿?本案中,冼辉灿、翔顺建筑公司双方均确认冼辉灿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构成。翔顺建筑公司根据承包的工程量及项目员工的人员级别来确定员工的当月绩效工资。冼辉灿虽自2016年1月份从技术生产主管降为施工员,但冼辉灿在2016年1、2、3月份均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翔顺建筑公司在2016年3月份将冼辉灿调至办公室待岗,但其依然是施工员的身份,翔顺建筑公司是2016年4月29日与冼辉灿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冼辉灿有权获得当月相应的绩效工资。翔顺建筑公司认为当月与冼辉灿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绩效工资给冼辉灿,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冼辉灿要求按2016年1、2、3月份绩效工资的平均数作为2016年4月份的绩效工资并无不当,故冼辉灿2016年4月的绩效工资为1911.1元[(1919.41元+2144.9元+1669元)÷3]。
3、关于翔顺建筑公司应否支付奖金给冼辉灿?冼辉灿要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笔奖金,翔顺建筑公司对该笔奖金予以否认,且冼辉灿确认翔顺建筑公司的其他员工也还没有得到该项奖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冼辉灿的该项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判决:一、解除冼辉灿与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6年4月绩效工资1911.1元给冼辉灿。三、驳回冼辉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二审期间,冼辉灿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3、2014年项目评审优秀奖状及第一名奖励金证据,证明冼辉灿长期以来是公司优秀员工。翔顺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曾经的优秀不等于不会犯错。
证据二、新兴县翔顺新成花园1#2#3#13#楼工程灶台、洗手盘制安工程合同,证明合同内容所有质量返工费用(工料费由乙方李建安工程款内支付)。翔顺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是空白合同,并没有人签名,不具有证据的特性。
证据三、翔顺建筑公司执法部8月份工作总结、9月份工作计划,证明翔顺建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整改,都是经执法部或监理部门发整改单作为常规的联系方式,待整改合格后再次报验收。翔顺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是单方制作的,并没有人签名的工作计划,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证据四、翔顺公司文件(关于新成花园1#、2#楼灶台质量事故的处理通报),证明2015年7月7日完成2#楼样板验收,2015年10月20日完成1#楼洗手盘样板验收;因更新班组,2015年10月24日完成3#楼12层洗衣台样板验收;由于灶台大理石材料滞后迟迟未返场,造成进度严重拖后(原计划先安装灶台大理石,后镶贴厨房墙砖),违反工序流程施工,而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证明此事件不是冼辉灿个人行为,是公司各级领导为了推卸责任而强加的圈套。翔顺建筑公司质证认为,通报明确讲明责任是管理人员监控不到位,对质量问题未及时提出要求,冼辉灿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证据五、会议记录(新成花园1、2、3#楼外墙进度协调会),证明由于业主要求整体交楼,园林压缩两个月工期,外墙需压缩工期,翔顺建筑公司和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不按原合同计划施工,导致超工期时间的罚款应由两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证据六、工作联系函(编号:XCHY-0226、20160216)及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单(编号:XC-DS20151103),证明公司压缩工期,要求2015年12月25日交楼是不可能的,直至2016年2月27日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提出多份图纸涉及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再次证明超工期罚款不是冼辉灿的责任。
证据七、新兴县翔顺花园1#2#3#楼底下室一层平面图及其他变更图纸和增加工程图纸,证明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原设计图纸时间2014年8月到2015年11月6日重新变更图纸,超工期罚款不是冼辉灿的责任。
证据八、签证内容现场记录表、工作联系函(编号20160222、20160220),证明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工程量及反复开工、停工、再复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证据九、分项验收申请表,样板工程质量专项验收记录(13#楼1卡商铺钢梯安装,样板引路工程报审表),证明翔顺公司各分部、分项的验收程序和参加验收的各部门都有领导签名验收的。
对于证据五至九,翔顺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且从内容看与双方争议的质量问题无直接关联。
证据十、考勤记录表,证明翔顺建筑公司在一审提交了自相矛盾的证据,违法辞退冼辉灿。翔顺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无异议,但一审法院对冼辉灿旷工没有作出认定,翔顺建筑公司也没有上诉,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畴。
翔顺建筑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冼辉灿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一,2013、2014年项目评审优秀奖状及第一名奖励金,只能证明冼辉灿在2013年和2014年的工作表现,不能反映冼辉灿在2015年的工作也是优秀。证据二和证据三,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四,翔顺公司文件(关于新成花园1#、2#楼灶台质量事故的处理通报),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中已作认定,本院予以认可。证据五至证据九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可。证据十,公司的考勤记录表,本院予以认可,该证据反映了公司各员工的考勤情况。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条是关于处罚条件的规定。其中,第4.1条规定,对工作懒散,给公司/部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者,公司可予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可同时进行经济类或绩效类处罚,行为可参考如下:……4.1.7其它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者,公司可予以开除的行政处罚,并同时进行经济类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行为可参考如下:……4.5.12员工不作为者,导致制度无法贯彻落实,工作无法开展。4.5.13严重违反公司纪律。4.5.14其它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及行为的事件。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双方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在翔顺建筑公司是否适用。(二)翔顺建筑公司辞退冼辉灿是否合法。(三)冼辉灿请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80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在翔顺建筑公司是否适用的问题。翔顺建筑公司是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并于2005年12月29日成立。《集团奖惩管理制度》是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为管理集团公司及旗下各公司员工而制定的,并由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包括集团公司及其下翔顺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物业公司、餐厨具公司、生态公司等各公司的职工代表进行了讨论,认为符合全集团员工的整体利益,在全集团实施的管理制度。翔顺建筑公司也已经组织员工对《集团奖惩管理制度》进行了培训,冼辉灿也参加《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的培训,履行了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故该规章制度适用于翔顺建筑公司,对冼辉灿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可作为审理本案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
关于翔顺建筑公司辞退冼辉灿是否合法的问题。2016年4月29日,翔顺建筑公司作出《关于新成花园1#楼、2#楼灶台质量事故的处理通报》,认为新成花园/凌丰项目部在管理中屡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沟通协调问题及相关人员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给公司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了相应的处理。其中,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的规定,给予冼辉灿作辞退处理。同日,广东翔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翔顺建筑公司对冼辉灿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翔顺建筑公司应对辞退冼辉灿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诉讼中,翔顺建筑公司提供了冼辉灿在担任新成工业园、凌丰厂房项目部技术生产主管期间,从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4月1日先后四次受到公司的批评、行政记小过、降职及旷工通报处理,从通报内容来看,冼辉灿确实因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而被通报,职责上存在监管不严,导致制度无法贯彻落实,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翔顺建筑公司依照《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规定,单方解除与冼辉灿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翔顺建筑公司解除与冼辉灿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冼辉灿认为即使存在违反《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规定,也只能按《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1条作通报批评而不能作开除处罚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1条是公司对劳动者予以通报批评的情形规定,而《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条是对劳动者予以开除处罚的情形。因此,冼辉灿违反《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的情形,应属于《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第4.5条规定的予以开除的情形。冼辉灿上诉主张翔顺建筑公司的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冼辉灿请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80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冼辉灿认为在内部竞标新成花园凌丰的项目组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成本节约奖,由于其被翔顺建筑公司提前辞退而没有领到该项奖金,而要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翔顺建筑公司则认为项目组工作不力,造成公司损失很大,包括质量问题和延迟交楼,所以根本不存在奖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冼辉灿要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奖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笔奖金及其应取得奖金的依据。由于冼辉灿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据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翔顺建筑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关于新成花园凌丰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通报,因此对其认为新成花园凌丰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和延迟交楼,不存在奖金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对冼辉灿请求翔顺建筑公司支付80000元奖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冼辉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伙钊
审判员  陈灿良
审判员  李艳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慧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