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6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邬立法,男,汉族,1962年7月4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金明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立法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期限为12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