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262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4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65079F。

法定代表人:胡海漫,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可,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