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

巩义市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741号
原告:巩义市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胡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5380312H。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胡坡村。
法定代表人:荣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鹏林,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凇江路西段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1520R。
法定代表人:张立豪。
原告巩义市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巩义市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巩义市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译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