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

洛阳昊华塑料有限公司、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5577号
原告:洛阳昊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710259572。
法定代表人:姜亚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洛忠,张新元,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西段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1520R。
法定代表人:刘立潮。
原告洛阳昊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昊华塑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昊华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汇力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洛阳昊华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要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