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蔡必挺单位行贿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06刑终117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必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单位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必占,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挺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116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单位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二、被告人**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挺撤回上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1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