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凤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7379号
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9Y。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芑,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慧,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凤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老一中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5D。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凤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9.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