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7240号
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9Y。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芑,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慧,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7X7。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