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冠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6176号 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龙洲路龙江段以南B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005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芑,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冠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村新圩路1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MP5K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冠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3651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769.95元(自2022年12月9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9日,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43-2022-0024),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沥青混凝土,签订合同付订金200000元,还对违约责任、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合同争议由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现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经原、被告双方对数,确认原告向被告供货金额为633651.00元。除已付订金200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43365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诉请的货款、违约金、诉讼费均无异议,因为案外人尚欠被告的货款未支付,故被告暂无经济能力支付本案货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与本案有关,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0日,被告作为需方(甲方)、原告作为供方(乙方),双方签订《沥青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43-2022-0024),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沥青混凝土,载明“第八条结算周期、对账方式及支付期限……3、签订合同先付定金:¥200000元。4、余款于8月15日前付清(合同单价未含税)……”,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被告、原告分别在合同落款“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当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00000元,并附言用途为“货款”。 2022年12月8日,原告制作对数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3651元,被告的人员***在落款处签名确认。 2023年2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提交《沥青混凝土采购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对数单证明被告曾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33651元,另提交历史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曾支付定金200000元,则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3651(633651-200000)元,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以致引起本案纠纷,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全部尚欠货款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3365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全部尚欠货款,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从对数单签订的次日即2023年12月9日起按LPR计算利息,并未加重被告可以预见的经济负担,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冠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36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6.32元,减半收取计3923.16元,财产保全费2702.1元,共计662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冠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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