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5537号之二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尚路2388号。
法定代表人:ChenhongHu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紫菘花园35幢2-701。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福清
审判员 刘惠斌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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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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