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远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远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5537号之二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尚路2388号。

法定代表人:ChenhongHu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紫菘花园35幢2-701。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福清

审判员  刘惠斌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