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华建装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158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除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