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华建装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933号



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40。

法定代表人:郭亚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雪婷,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中医医院,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35。

法定代表人:王明贵,该医院院长。

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县中医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眉县中医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占 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粉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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