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4461号
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1240。
法定代表人郭亚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雪婷,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臻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YWQG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乾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臻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陕西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上江涛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雷绍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穆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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